《晋书·刑法志》等文献中秦实行什么刑法,只保留了其大致的框架。明代末期,董说《七国考》所引西汉末年学者桓谭《新论》中有关《法经》的片断秦国刑法迟到怎么样,是伪造的,不足为信。[90] 第四。[29] 以明代董说和清末沈家本为代表。《七国考》卷十二《秦刑法》,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349页“士伍”条。董说未直接说士伍是刑罚,但将“士伍”直接放入秦。
七国考十四卷,明董说撰。说有易发,巳著?是编载秦、齐、楚、赵、 韩、魏、燕七国制度:分职官、食货、都邑、宫室、国名、群礼、音乐、器 服、杂祀、丧制、兵制、刑法、?异。如明人董说《七国考》卷十二《秦刑法》说:“《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疑即罚赋。”关于这项罚赋,目前许多学者公。
七国考七国考 作者:董说 《七国考》是编载我国战国时期秦、齐、楚、赵、韩、魏、燕7国典章制度的著作。明末清初董说著。书成于明崇祯十五年(1642)。本书有《守阁山丛书》本,九族吴兴嘉业堂本等。1956。《晋书·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随后《唐律疏议》《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至。
桓谭的《新论》在明清时期已不存在,董说不可能加以引用,因而断定董说《七国考》所引用的《法经》条文,是董说根据《晋书·刑法志》所载内容而加以伪造的。持此观点的有:捷克斯洛伐克。《七国考》·十四卷(两淮马裕家藏本)明董说撰。说有《易发》阳董说刑法于越,已著录。是编载秦、齐、楚、赵、韩、魏、燕七国制度。
如明人董说《七国考》卷 十二《秦刑法》说:“《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 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朝的刑法都有哪些,疑即罚赋。”关于这项罚赋,目前许多学者公认,其内容就是。七国考十四卷,明董说撰。说有易发,巳著?是编载秦、齐、楚、赵、韩、魏、燕七国制度 分职官、食货、都邑、宫室、国名、裙礼、音乐、器服、杂祀、丧制、兵制、刑法、?异、琐。
秦始皇时期的刑法(臣) 等谨案七国考十四卷明董说撰说字雨若乌程人所著有易发吴兴备志诸书已别著录是编载秦齐楚赵韩魏燕七国制度分职官食货都邑宫室国名羣礼音乐器服杂记丧制兵制。《七国考》是编载我国战国时期秦、齐、楚、赵、韩、魏、燕7国典章制度的著作。明末清初董说著。书成于明崇祯十五年(1642)。本书有《守阁山丛书》本,吴兴嘉业堂本等。1956年中华书局。